公司开发了: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业务、
预付款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人名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行为,使其处于人民法院有效监控下的私发行为。
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资产、抽选资金,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够被履行。这对于预防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在案例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极有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并带来一定的损失。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申请人申请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否则驳回当事人申请。我公司已多次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保全保函。
诉讼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与诉讼保全担保。
货物买卖付款担保在先货后款的货物买卖中,担保公司应买方要求,向卖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买方不支付货款,担保公司将受理卖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技术转让付款担保担保公司应受邀方的要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不支付付款或使用费时,担保公司将受理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分期付款担保:
担保公司应买方或付款方要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担保公司将受理卖方或收款方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供方履约担保:
在贸易活动中,各方信息不对称,当需方认为供方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不足时,担保公司可为供方的履约责任向需方提供担保,保障贸易合同的有效履行。